【福建省住建厅关于疫情的通知·福建省住建委网站】

住建厅:不再计列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

江苏省住建厅于4月11日正式发布《关于不再计列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的通知》 ,决定停止实施此前发布的两份关于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的文件,并明确在建及拟建建设工程在特定日期后的工程造价中不再计列相关疫情防控措施费用 。

江苏省住建厅于2023年4月11日发布《关于不再计列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的通知》,决定停止实施此前发布的关于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的相关指导文件 ,并明确在建建设工程2023年1月8日后完成的工程量及拟建建设工程工程造价中不再计列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

江苏省住建厅发布通知,决定自2023年1月8日起,在建及拟建建设工程不再计列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 ,2023年1月8日至通知发布前实际发生的费用可按实结算。

调整后,在“措施项目费-总价措施费 ”中明确不再计列“疫情防控措施费”,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此次调整意味着山东省内所有建设工程在费用计算时 ,需剔除原包含的疫情防控专项费用。

江苏省住建厅发布通知 ,明确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不再计列,2023年1月8日后完成的工程量及拟建工程不再纳入该费用,此前实际发生费用可按实结算。

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按《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费率乘以15系数执行 。图:浙江省住建厅通知文件截图 安全生产责任险费用列支参保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需以项目为单位投保 ,覆盖从业人员人身伤亡 、第三者财产损失、事故救援、法律诉讼等费用。

住建厅:关于支持建筑业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

1 、福建省住建厅发布《关于支持建筑业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从纾困帮扶、转型引导、市场规范 、分包支持、减负保障五方面提出具体措施,助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

2、住建部发布的《“十四五”建筑业发展规划》明确了未来5年建筑业的发展方向 ,核心包括10个关键词:支柱产业 、转型升级 、拉动内需、装配式、智能化装备 、机器代人、智能控制造楼机、全产业链 、工程总承包企业、CIM,并围绕智能建造、工业化升级 、信息化水平提升等提出多项具体任务 。

3、支持民营建筑业企业单独或与央企、国企合作,进入城镇供水 、污水垃圾处理等领域 。

4、指导芜湖、六安推进海绵城市示范建设 ,因地制宜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加快转型发展,推动建筑业提质增效提升市场竞争力 建立特级资质企业培育库,重点扶持公路 、水利等领域高等级资质企业。支持中小企业以联合体参与重大项目 ,鼓励大型企业跨地区 、跨行业并购重组 。

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十四五 ”建筑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提出完善智能建造政策和产业体系,实施试点示范创建行动,构建智能建造标准体系 ,培育产业基地和人才队伍。

6、根据青海省住建厅发布的《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行业助企纾困13项措施的通知》(青建工〔2022〕121号) ,在新资质标准实施后,持有原资质证书的企业可直接按规定换证。

不在计列疫情防控措施费

调整后,在“措施项目费-总价措施费”中明确不再计列“疫情防控措施费” ,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此次调整意味着山东省内所有建设工程在费用计算时,需剔除原包含的疫情防控专项费用。

时间节点:自2023年1月8日起,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停止计列。具体范围:在建工程中 ,2023年1月8日后完成的工程量不再纳入该费用;拟建工程的工程造价中,不再包含此项费用 。此规定适用于江苏省内所有房屋市政工程,确保费用调整的统一性和可操作性。

江苏省住建厅发布通知 ,决定自2023年1月8日起,在建及拟建建设工程不再计列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2023年1月8日至通知发布前实际发生的费用可按实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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