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疫情工程结算指导意见 → 江苏省疫情工程结算指导意见全文

江苏省:印发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费用计取指导标准

1、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费用由两部分组成: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费和新冠疫情防控增加费 。

2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费用计取指导标准的通知》(苏建函价〔2022〕333号)此调整反映了疫情防控政策优化后 ,工程建设领域费用计取规则的同步更新 。费用计列的停止范围 时间节点:自2023年1月8日起 ,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停止计列。

3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费用计取指导标准的通知》(苏建函价〔2022〕333号)不再计列疫情防控费用 时间节点:自2023年1月8日起。适用范围:在建建设工程2023年1月8日后完成的工程量 。拟建建设工程的工程造价中。

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费用计取指导标准的通知》(苏建函价〔2022〕333号)不再计列费用的范围:我省在建建设工程2023年1月8日后完成的工程量,其工程造价中不再计列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拟建建设工程的工程造价中,同样不再计列该费用 。

5、江苏总价措施费结算主要涉及工程排污费 、建筑工人实名制费用、新冠疫情防控费用及其他总价措施项目费 ,具体结算方式如下:工程排污费: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时,暂按不含工程设备费、规费及税金造价的0.1%标准计取。工程结算时,按有权部门实际收取金额 ,凭发票按实计取,列入工程造价。

6 、根据2021年疫情补助政策,只对两类人发放补贴 。今年以来 ,为有效防控疫情,部分工程项目建设因采取防控措施导致费用增加,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按照风险分担原则,对建设工程疫情防控费用的计取,制定如下指导标准:建设工程疫情防控费用由疫情常态化防控费和疫情防控增加费组成。

不在计列疫情防控措施费

1、江苏省住建厅发布通知 ,决定自2023年1月8日起 ,在建及拟建建设工程不再计列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2023年1月8日至通知发布前实际发生的费用可按实结算。

2、调整后,在“措施项目费-总价措施费”中明确不再计列“疫情防控措施费 ” ,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此次调整意味着山东省内所有建设工程在费用计算时,需剔除原包含的疫情防控专项费用。

3 、江苏省住建厅于2023年4月11日发布《关于不再计列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的通知》,决定停止实施此前发布的关于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的相关指导文件 ,并明确在建建设工程2023年1月8日后完成的工程量及拟建建设工程工程造价中不再计列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

4、我省在建建设工程2023年1月8日后完成的工程量,其工程造价中不再计列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 。拟建建设工程的工程造价中,同样不再计列该费用 。

5、时间节点:自2023年1月8日起 ,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停止计列。具体范围:在建工程中,2023年1月8日后完成的工程量不再纳入该费用;拟建工程的工程造价中,不再包含此项费用。此规定适用于江苏省内所有房屋市政工程 ,确保费用调整的统一性和可操作性 。

6 、对于疫情防控费不再计取之前开标的项目,结算时是否扣除需分情况处理:若合同有明确约定:当合同中清晰规定了疫情防控费的计取方式,尤其是明确指出费用会随国家政策调整而变化时 ,结算环节必须严格依照合同条款执行。

江苏总价措施费结算

1、江苏总价措施费结算主要涉及工程排污费、建筑工人实名制费用 、新冠疫情防控费用及其他总价措施项目费 ,具体结算方式如下:工程排污费: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时,暂按不含工程设备费 、规费及税金造价的0.1%标准计取。工程结算时,按有权部门实际收取金额 ,凭发票按实计取,列入工程造价 。

2、在江苏,材料调差通常可以计取措施费费率 ,但具体需依据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来确定。从相关信息来看,按照江苏的计价相关文件精神,材料调差需要计取总价措施、规费及税金。材料差价属于分部分项工程费(或单价措施费) ,应作为计费基础计取费用定额规定的相关费用,这意味着材料调差可以计取措施费费率 。

3 、江苏营改增后措施费的计算基数是“分部分项费+单价措施项目费-除税工程设备费 ”。在江苏营改增后,对于措施费的计算 ,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计费基础明确:根据《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年)营改增后的调整内容,措施费的计算基数已经明确为“分部分项费+单价措施项目费-除税工程设备费”。

浅谈造价(一)

1、造价的基本概念与参与主体造价对建设单位而言,是项目从可行性研究到交付使用的全周期投资费用 ,涵盖投资估算、概预算编制 、招投标、施工及交付等环节 。其参与主体包括:建设单位:项目投资者 ,负责整体资金统筹与决策。主管部门:政府投资项目中,负责审批与监管(如财政、审计部门)。

2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工程造价管理的一个主要途径就是推行和完善招投标制 ,利用市场竞争达到优胜劣汰、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的目的 。

3、人员管理素质是工程造价管理中最为活跃的因素,施工企业应充分利用这一特点,加强对工程造价管理人员的培训与教育 ,教授其先进的造价管理知识,做到与施工企业造价管理理念保持一致 。

4 、工程造价存在的若干问题 虽然政府再三声明,承包工程项目不允许使用垫资带资 ,一些权威人士也一直强调低价合理中标,然而建筑市场的不规范报价竞争方式却越来越严重。最低价中标成了发包商的首选,其次 ,要求补价索赔、变更、停工抗议 、偷工减料 、行贿受贿、经济纠纷等一系列问题均由此产生。

5、一)在投资决策阶段做好基础资料的收集,保证详实 、准确要做好项目的投资预测需要很多资料,如工程所在地的水电路状况、地质情况、主要材料设备的价格资料 、大宗材料的采购地以及现有已建的类似工程的资料 。对于做经济评价的项目还要收集项目设立地的经济发展前景、周边的环境、同行业的经营等更多资料。

6 、有效进行工程造价管理:(一)事前控制。我国工程设计领域长期以来没有做到技术与经济的优化结合 。技术人员缺乏经济观念 ,设计思想保守 ,使设计成果的经济性得不到充分体现。因此,我们现在应该解决的问题是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将组织、技术与经济有机地结合起来。

住建厅:不再计列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

1、江苏省住建厅于2023年4月11日发布《关于不再计列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的通知》 ,决定停止实施此前发布的关于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的相关指导文件,并明确在建建设工程2023年1月8日后完成的工程量及拟建建设工程工程造价中不再计列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 。

2 、江苏省住建厅决定不再计列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 江苏省住建厅于4月11日正式发布《关于不再计列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的通知》,决定停止实施此前发布的两份关于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的文件 ,并明确在建及拟建建设工程在特定日期后的工程造价中不再计列相关疫情防控措施费用。

3、江苏省住建厅发布通知,决定自2023年1月8日起,在建及拟建建设工程不再计列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 ,2023年1月8日至通知发布前实际发生的费用可按实结算。

4、江苏省住建厅发布通知,明确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不再计列,2023年1月8日后完成的工程量及拟建工程不再纳入该费用 ,此前实际发生费用可按实结算 。

5 、调整后,在“措施项目费-总价措施费”中明确不再计列“疫情防控措施费 ”,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次调整意味着山东省内所有建设工程在费用计算时 ,需剔除原包含的疫情防控专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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